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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籍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资助金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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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籍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资助金管理规定(暂行)

【概要描述】第一条 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是党和政府为了确保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资助。根据教育部、市教委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新疆籍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资助金管理规定(暂行)

【概要描述】第一条 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是党和政府为了确保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资助。根据教育部、市教委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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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学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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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籍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资助金管理规定(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是党和政府为了确保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资助。根据教育部、市教委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籍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范围为我校全日制学籍的新疆籍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以及学习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分等级发放资助金。资助金不能人人有份,不得以任何形式平均发放,要集中资助、优先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二、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资助标准分为一等资助(特殊困难)、二等资助(困难)和三等资助(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1.一等资助范围:父母双亡、单亲,家庭经济来源依靠社区低保户救助资金的农牧家庭。

    2.二等资助范围:单亲家庭或者家庭子女多,生活来源依靠社区低保户救助资金或依靠微薄的农牧收入家庭

    3.三等资助范围:家庭驻地农牧地区或者郊区,家庭子女多,家庭经济收入微薄、依靠社区低保户救助金家庭。

    4.一等资助金为800元/人年,二等资助金为500元/人年,三等资助金为300元/人年,具体资助额度将根据新疆政府拨付我校额度情况做微调。

第五条 资助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个认同”;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4.遵守高等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步。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此项资助金:

1.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规、违反学校纪律受(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2.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3.学习上主观不努力,导致降级,试读等(不及格课程2门或以上者);

4.留级、休学或暂时保留入学(学籍)资格者;

5.在校期间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有过激宗教行为者;

6.谎报家庭经济状况或个人生活状况者;

7.在校期间有抽烟酗酒等不良行为者;

8.在校期间沉迷于网络荒废学业者、旷课次数累计10节课及以上者;

9.不积极参加班级、院部、校级及以上集体活动者;

10.资助金使用过程中铺张浪费,未用到学习、生活者。

三、资助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生处应按资助金的评定结果及时告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及时将资助金及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八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资助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资助金用于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资助金95%用于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直接补贴;5%用于学校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内地新疆籍学生学习、生活、开展活动等资助支出。

第十条   资金结余部分转至下一学年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资助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处负责将本校当年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资助金的落实情况报至新疆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四、附则

第十三条   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困难生认定参照教材【2007】8号,京教助【2010】7号,教助中心【2015】115号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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